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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店被罚款3万元!因肥料包装这样写…发布日期: 2024-03-29 来源:半岛电竞网站

  全国知名农资打假维权专家甘小明,就消费者咨询武冈市农业农村局对湖北和丹阳二家肥业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因产品包装上,擅自乱标养分含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被处罚款3万元是不是合理,案件分析如下:

  1、肥料生产企业一定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18382-2001的规定。2、该产品是复合肥料,产品包装标识还一定要符合《复合肥料》GB/T156063-2009标准要求。氮磷钾各单一养分含量用配合式标识(即:N-P2O5-K2O),不得将其它养分含量用配合式标注。3、以下二个“美特牌复合肥料”在包装上,故意偷换概念,擅自更改养分含量配合式标识,即将(N-P2O5-K2O)更改(N-P2O5·K2O-SMC)。4、“美特牌复合肥料”第一个产品在包装上偷换了15%的养分含量,第二个产品包装上偷换了11%的养分含量。5、“美特牌复合肥料”二个产品包装上,标有的二个肥料登记证上的养分含量与产品包装标识上养分含量不符。6、标称丹阳市华枫肥业有限公司的复合肥料,包装上的肥料登记证号是其它生产企业证号。甘小明认为经销商没有履行好《产品质量》的责任义务,把好产品进货验收关,对经销商处罚是对的。提醒广大农资经销商进货时,一定要向生产企业索取相关生产资质,并一一核对是不是与产品包装上的标识是否一致。另一方面也要求我们经销商,要加强肥料专业相关知识方面的学习,提高识真辨假的能力。最后,希望经销商要了解生产企业,在讲产品质量,守诚信的生产企业进货。

  武农(肥料)罚〔2019〕8号 当事人:沈XX 性别: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住所:XXX镇XX村X组XX号当事人违法销售假冒肥料登记证号、有效成份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和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武冈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情况如下:2019年4月14日,武冈市土壤肥料工作站将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肥料的案件移交给本机关执法大队。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该案予以立案。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销售的标称湖北美特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美特丰牌复合肥料〔肥料登记证号为湘农肥(2018)准字2578号,登记的养分含量为≥32%(N-P2O5-K2O 20-5-7),标签上标注的养分含量配合式为N-P2O5·K2O-SMC 15-15-15〕包装袋内没有说明书,包装袋上的标签也没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需要注意的几点等内容,且标签上标明的养分含量配合式与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不符,属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当事人销售的标称湖北美特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美特丰牌复合肥料〔肥料登记证号为湘农肥(2018)准字2577号,登记的养分含量为≥40%(N-P2O5-K2O 20-8-12),标签上标注的养分含量配合式为N-P2O5·K2O-SMC 20-20-11〕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进行检测验证,报告数据显示:该肥料的实测值为总养份为35.8%(N-P2O5-K2O 20-6.8-9),该肥料属有效成份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且该肥料包装袋上的标签也没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需要注意的几点等内容,标签上标明的养分含量配合式与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不符,又属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当事人销售的标称丹阳市华枫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云壮牌复合肥料所使用的肥料登记证“苏农肥(2011)准字0536号”系赣榆县金中韩肥业有限公司所有,经赣榆县金中韩肥业有限公司书面确认,该公司没有将苏农肥(2011)准字0536号肥料登记证委托丹阳市华枫肥业有限公司生产复合肥。当事人经营的云壮牌复合肥料属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

  1.当事人调进标称湖北美特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美特丰牌复合肥料〔肥料登记证号为湘农肥(2018)准字2578号,标注养分含量配合式为N-P2O5·K2O-SMC 15-15-15〕17吨,进货价1800元一吨,销售价1920元一吨,货值32640元,当事人已销售了17吨,获得违法来得到的32640元;2.当事人调进标称湖北美特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美特丰牌复合肥料〔肥料登记证号为湘农肥(2018)准字2577号,标注养分含量配合式为N-P2O5·K2O-SMC 20-20-11〕4.5吨,进货价1980元一吨,销售价2100元一吨,货值9450元,当事人已销售了4.5吨,获得违法来得到的9450元;3.当事人调进标称丹阳市华枫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云壮牌复合肥料所使用的肥料〔肥料登记证号标注为苏农肥(2011)准字0536号〕1.2吨,进货价1850元一吨,销售价2100元一吨,货值2520元,当事人已将1.2吨云壮牌复合肥料退回了厂家,未获得违法来得到的。当事人销售上述肥料,共计获得违法来得到的42090元。(注:以下略,见原文)5月21日,经本机关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假冒肥料登记证号、有效成份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和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对销售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1500元、对有效成份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肥料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9500元、对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19000元,合并处罚款30000元整。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湖南分行武冈市支行(账号:01237)缴纳罚款30000元整。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总金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武冈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冈市农业农村局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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